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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

发布时间:2023-02-19

什么是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可以事先约定,但是不得超过2年。因此,一般来说超过时间限制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另外,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无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主体有哪些呢?


01

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规定(规章制度)的其他人员。

02

高级技术人员。即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03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如何处理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对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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